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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期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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