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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
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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