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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后起诉又撤诉

劳动仲裁后起诉又撤诉

劳动仲裁后起诉又撤诉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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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后起诉又撤诉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仲裁机构予以处理,经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服的,如该劳动争议确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起诉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故当事人撤诉后,原仲裁裁决生效,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但笔者认为如果因为原告所诉主体错误或请求内容不同,变更被告或申请事项后重新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因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已发生变化,并依法经过仲裁程序,可以依据仲裁裁决所告知的起诉期限依法起诉。
以上是劳动仲裁后起诉又撤诉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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