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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的区别有什么?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的区别有什么?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的区别有什么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的区别有什么?

1.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规范的总称”,仲裁法就是“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规范的总称”。

2.民事诉讼是实行“两审终审制”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启动民事纠纷解决的一审、二审,甚至,还可以对生效判决进行申诉申请再审。

而仲裁则实行“仲裁终结制”,一次仲裁则结束。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就是说一个案件,仲裁庭只做出一次仲裁裁决,便进入执行程序,没有第二次裁决,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经做出,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仲裁是协议制度,无协议不仲裁,而民事诉讼不要求,只是符合起诉条件即可 仲裁是一裁终局,民诉是二审终审, 两者是或裁或审,管辖相互排斥。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可知,当事人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或是委托谁为诉讼代理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使和处分,此为处分原则的体现,而非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据此可知,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均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而非处分原则的体现。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理民事诉讼权,辩论权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可以实施,人民法院各级部门有权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人员,如果有违反法律行为的,有权提出监察建议,人民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以上就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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