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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诉讼制度与诉讼代理制度的区别

代表人诉讼制度与诉讼代理制度的区别

代表人诉讼制度与诉讼代理制度的区别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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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诉讼激励与约束制度



  ①保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经营及风险投资权利。
  

这是因为我国当前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公司发展力不足,缺乏竞争力,规模效益,因而迫切需要公司经营者大胆开拓,
勇于创新,着力培育我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这就要求我国立法对提起董事等公司经营者责任追究的股东代表诉讼要进行较强的约束。这就要求对提起诉讼的股东资格加以严格的限制,保证每个股东都是在善意的行使自己的股东代位诉讼权利,而非恶意的滥诉。


  ②奖励正当的股东代位诉讼。

通过对提起诉讼资格的限制,实现合理利用司法资源保障经济发展,对于真正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主体进行诉讼。这就要求建立相应的诉讼机制,首先是对于诉讼费用的问题,可以参照西方制度,实行公司代为支付诉讼费用,对于收回的公司利益,设立奖励机制,将其中的一部分发放给首先诉讼的主体,等等都是有效的奖励机制。

通过上面的文字,小编介绍了什么是股东代位权诉讼,要怎么去行使这个权利,以及我国立法对于这种制度的相关规定,还用立法中的相关规定来激励股东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公司不行使权利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去行使权利的奖励机制等。这样,在现在大部分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就会有意识的去利用这个制度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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