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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民法总则产品诉讼时效的规定?

如何理解民法总则产品诉讼时效的规定?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如何理解民法总则产品诉讼时效的规定?

我们都知道,现在市场产品鱼龙混杂,有很多产品质量不合格。当因产品问题导致他人财产或人身受损时,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或相关责任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当决定走诉讼程序时,首先要确定诉讼时效问题。那么你知道如何理解产品诉讼时效的规定吗?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一、如何理解产品诉讼时效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产品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以上就是对于产品诉讼时效规定的详细解释。当产品侵权导致您的人身、财产或精神受到损害时,您有权向相关责任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若双方协商不成,您可以走司法程序,提起诉讼。但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有疑问,请咨询本站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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