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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赔偿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总则赔偿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有很多的民事纠纷甚至包括刑事案件当中都有涉及到民事赔偿的部分,因而,民事赔偿其实在庭审中本来就是非常普遍的。可是民事纠纷当中的原告方,因为被告的某些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赔偿的时候,应该要关注到的一个问题就是,民法总则赔偿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总则赔偿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一、民法总则赔偿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民法总则人身伤害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1、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三、人身伤害赔偿的客体是什么?

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客体是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赔偿的方式是财产赔偿,赔偿的义务人是致人损害的致害方。所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就是指因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案件,包括因赔偿义务人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由此可见,民法总则赔偿的诉讼时效这需要结合案情本身,因为民事侵权的表现形式实在是太多了,而您在这里做咨询的民法总则赔偿的这个问题又太过笼统。只能说一般请求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但在民法总则当中,规定了四种特殊情况请求民事赔偿的诉讼时间就是一年。比如因为人身伤害提起的民事赔偿,如果因为个人的原因超过一年法院就不会再受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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