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法规 >

民法总则中监护人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总则中监护人是怎么规定的

新民法总则当中通过立法将监护人的问题统一进行规范,这其实也是我国民主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因为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被监护人的相关权利。因为民法总则当中也已经明确,在监护人的问题上不仅包括当事人的亲生父母,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民法总则中监护人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总则中监护人是怎么规定的

一、民法总则中监护人是怎么规定的?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有哪些?

监护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即监护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被监护人的人身监护(保护、照顾和管教)、财产监护(管理、保护)以及代理被监护人的权利。(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1月20日)第10条。)如果把监护人与被监护人限定为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关系实际就是大陆法系国家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关系。亲权是父母基于其特定身份对未成年子女特有的权利和义务(英美法系国家则对此称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从现代国外立法看,亲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人身上的监护(保护教养权、住所决定权、监督权、子女返还请求权等);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上的监护(子女特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及为管理上所必要的处分权);

3、代理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必须指出,亲权不包括亲权人与未成年子女间的扶养与继承的权利义务。因此,如果父母因分居或离婚,一方停止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并不意味其停止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继承的权利义务。

我国《婚姻法》虽未明文直接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或亲权的概念,但该法第15条和第17条关于父母有教育、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实际上属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亲权的内容,它是专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的。在教育、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问题上,父母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然而如果父母离婚,子女不能同时与父母共同生活,父母将面临依据什么原则决定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行使问题。

由此可见,民法总则中监护人也是按照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相关顺序进行排列的,在父母死亡或者父母没有资格做孩子监护人的情况之下,村委会或者当地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监护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所承担的职责当中,不仅包括对当事人的监督,对被监护人相关权利的保护,以及尊重被监护人个人的意愿,都是需要监护人承担的责任。

标签: 总则 监护人 民法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susong/susongfagui/6o1wd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