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

武隆县铁矿乡红宝村长兴村民小组与张XX、黄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隆县铁矿乡红宝村长兴村民小组与张XX、黄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武隆县铁矿乡红宝村长兴村民小组,住武隆县铁矿乡红宝村。

武隆县铁矿乡红宝村长兴村民小组与张XX、黄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负责人冉XX,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XX,重庆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50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阚XX,重庆市武隆县白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XX,女,1963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彭XX,重庆市武隆县白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隆县铁矿乡红宝村长兴村民小组诉被告张XX,黄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隆县铁矿乡红宝村长兴村民小组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隆县铁矿乡红宝村长兴村民小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隆县铁矿乡红宝村长兴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隆县铁矿乡红宝村长兴村民小组负担。

审 判 长 陈 华

人民陪审员 任 福

人民陪审员 彭绪彬

书 记 员 唐XX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shiwu/hetongjiufen/pzw0n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