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XX与潍坊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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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献县XX,住所地献县。
法定代表人郝X和。
委托代理人朱俊健,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XX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XX。
法定代表人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献县XX诉被告潍坊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献县XX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献县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崔建增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常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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