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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XX与潍坊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献县XX与潍坊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献县XX,住所地献县。

献县XX与潍坊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郝X和。

委托代理人朱俊健,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XX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XX。

法定代表人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献县XX诉被告潍坊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献县XX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献县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崔建增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常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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