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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X与蒲XX、蒲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蒲X与蒲XX、蒲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蒲X与蒲XX、蒲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蒲X与蒲XX、蒲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324民初3603号
原告(反诉被告):蒲X,男,汉族,1986年9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鹏,四川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蒲XX,男,汉族,1970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反诉原告):蒲XX,男,汉族,1964年7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反诉原告):蒲XX,男,汉族,1982年7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男,汉族,1966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系双盘乡冉家沟村村委会推荐,与三被告系亲朋关系。
原告(反诉被告)蒲X诉被告(反诉原告)蒲XX、蒲XX、蒲XX合伙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蒲X于2018年11月29日当庭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蒲XX、蒲XX、蒲XX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蒲X撤回起诉;
二、对被告(反诉原告)蒲XX、蒲XX、蒲XX按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  漆家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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