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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与XXX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XX公司与XXX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元镇南顺城XX,组织机构代码683XXXX0548-1。

中国XX公司与XXX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负责人:代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X,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石伟,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胡X,男,1996年4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公司诉被告XXX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XX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XX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公司撤回对被告胡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XX公司承担。

审判员 林XX

书记员 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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