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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何X、陈XX、黑龙江XX公司、中X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XX与何X、陈XX、黑龙江XX公司、中X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XX,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李XX与何X、陈XX、黑龙江XX公司、中X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何X,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陈XX,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XX。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XX,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纳,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XX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28号泰山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XX。

法定代表人:曹XX,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XX与被告何X、陈XX、黑龙江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中XX公司(以下简称二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回晶宇

审判员胡斌

人民陪审员徐福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宋X男

书记员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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