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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有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有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有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有什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满一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处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1、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的时限。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即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侵权行为超过两年的,没有人举报,也没有再犯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不再查处。

2、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限。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时限。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如果劳动者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劳动者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竟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劳动者违约的情况有两种,第一种是在培训期间,员工和单位之间约定培训服务期的义务,若员工存在违反义务的情况,需要支付赔偿金。第二种是竞业限制中约定违约金,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竞业协议,若违反协议中的规定,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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