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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是什么?

每年的六月和七月是大量应届生的毕业期,会有大量的人才涌入人才市场找工作,增加自己的社会工作经验,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而在应届毕业生参加工作的时候,和受聘单位所签署的劳动合同并不是特别清楚相关内容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要求。接下来小编给大家讲的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广大网友们有很大的帮助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解释】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的事项。

由于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于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具有哪些内容缺少必要的知识和经验,随意签订了劳动合同,而合同的内容不规范、不完善,从而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使劳动合同能够明确、全面、具体,更好的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期限不同于服务期。一是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服务期则不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二是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无需用人单位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即可约定,而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三是服务期不一定与劳动合同期一致,也不必然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就约定,服务期可能短于劳动合同期限,也可能等于或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四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依照服务期条款约定关于服务期的违约金。

以上就是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在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中是非常值得重视的。广大网友们应该需要知道自己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其中应包含几项内容,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发现问题的时候就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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