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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有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有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有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有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终止劳动合同的流程是什么?

1、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3、结算薪资: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

4、劳动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结清薪资后,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5、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原电子档案以及员工过失的证据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45条是关于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下劳动合同期满不得终止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时,首先要制作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及时送达到员工的手中,然后安排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给员工结算工资并支付给给劳动者应得的经济补偿,之后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为员工办理社保和档案转移手续。

标签: 劳动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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