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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行政诉状

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行政诉状

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行政诉状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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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停止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比如必须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享受伤残待遇必须由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等等。如果条件不成就或者丧失后,那么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就可能终止或者丧失。《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都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停止的情形,并且二者的规定是一致的。此外,新条例还将“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这一情形删除,如此只剩下三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的情形。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但实际上工伤保险机构的财政也是来源于国家拨款的,所以工伤事故越,国家在经济上也是有所损失的。有个别的工伤保险待遇就是由公司自己承担的,比如误工费,解除劳动合同的费用等,而承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自然就是劳动者本人还有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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