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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可以否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可以否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可以否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现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依然比较火爆,房屋买卖数量依然很大,很多楼盘前都能看到买房人的身影,而他们买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资、也可能是居住等,在买卖房屋过错中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发生纠纷的概率着实不小,最常见的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发生纠纷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原因不同解决方法自然也就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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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可以否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得性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实践中,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能否依法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对房屋差价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没有约定的,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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