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劳动纠纷解答 >劳动保障律师解答 >

北京市产假规定

北京市产假规定

北京产假规定
1、基本产假12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北京相关政策的,产假可再增加1-3个月,最长为7个月产假);
2、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法律依据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北京市产假规定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laodongjieda/baozhangjieda/6dy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