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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保险合同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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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

  一、工程一切险的投保金额为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的保费)至第700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为2.5~3.0‰报价;
  二、第三方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为100万元,保险费率为2.5~3.0‰报价。
  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列有上述保险费的支付细目,投标人根据上述保险费率计算出保险费,填入工程量清单。
  除上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以外,所投其他保险的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不在报价中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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