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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遗嘱公证应注意哪些事项

申办遗嘱公证应注意哪些事项

申办遗嘱公证应注意哪些事项

在所有的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在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一般也都是以公证遗嘱为准。因此,立遗嘱人要想遗嘱产生法律效力,可以选择办理遗嘱公证。那么,申办遗嘱公证有哪些程序?为了避免办理遗嘱公证时出现不必要的麻烦,申办遗嘱公证应注意哪些事项?对于这些问题,下文中将一一为您进行介绍。

一、申办遗嘱公证有哪些程序

遗嘱人办理公证遗嘱的程序如下:

1、遗嘱人亲自到户籍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设立遗嘱公证,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将其托付给他人,如果遗嘱人因重病或残疾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的,可以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处办理。

2、立遗嘱人必须在公证员面前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并在遗嘱上签名盖章,注明年、月、日。

遗嘱人不识字或者因病残不能书写时,也可以口述遗嘱内容,公证员整理出书面遗嘱再向遗嘱人宣读,经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在场的公证员和遗嘱人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参与遗嘱公证的公证员必须有两个以上,并且公证员不许为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办理公证事务,也不许办理与本人或配偶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以确保公证的客观、公正性。

公证员不遵守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遗嘱人认为出场的公证员与自己有某种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证的,有申请公证员回避、更换公证员的权利。

3、公证员应当对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审查的项目大体有:遗嘱人是否有遗嘱能力,是否出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无欺诈、强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发生,是否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有无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等。

经审查认定其合法有效的,由公证员办理公证文书,即《遗嘱公证书》,应留存一份附卷,并根据遗嘱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连同正本发给遗嘱人。公证员在遗嘱开启前有为遗嘱人保守秘密的义务。

二、申办遗嘱公证应注意哪些事项

进行遗嘱公证的注意事项:

1、遗嘱公证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国务院《公证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务。

2、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立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要求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同时,法律强调的是立遗嘱时当事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在立遗嘱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该遗嘱仍然有效;相反,如果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之后恢复行为能力,所立遗嘱亦无效。

3、遗嘱的内容应该合法

《遗嘱公证细则》第37条第4项规定,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公证处才能出具公证书,可见,我国司法机关确立了审查遗嘱内容的要求,也就是说公证人员在办理遗嘱公证的时候,不仅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形式符合要求,还要审查遗嘱内容是否合法,财产是否确为其所有。

4、遗嘱的形式应该合法

《遗嘱公证细则》第18条规定,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在看完上文的内容后,相信您对有关“申办遗嘱公证有哪些程序”以及“申办遗嘱公证应注意哪些事项”等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也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被继承人立遗嘱可以有效避免遗产继承纠纷的发生,不过这也是建立在遗嘱有效的条件之上的。而在所有的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也就最能有效避免遗产继承纠纷的发生。如果您决定办理遗嘱公证,在申办遗嘱公证的过程中,如果您有任何疑问,不妨咨询一下遗产继承方面的专家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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