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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有哪些注意事项

遗嘱公证有哪些注意事项

遗嘱公证有哪些地方需要注意呢? 1、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受胁迫、欺骗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公证处不予公证;
2、遗嘱处分的财产,应是个人财产,如是共有财产,则遗嘱中只能处分其中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的部分;
3、遗嘱人立遗嘱时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4、夫妻或其他财产共有人同时申请遗嘱公证的,应当分别设立,处分属于各自的财产份额,一般不得共同设立一份遗嘱;
5、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可以指定将财产遗留给受益人个人,而不归受益人夫妻共同所有;
6、遗嘱生效前,遗嘱人可依法变更或撤销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7、公证员将根据立遗嘱人的状况决定立遗嘱时是否需要进行现场录音或录像; 8、不宜公开的遗嘱,立遗嘱人本人应注意保密。

遗嘱公证有哪些注意事项

法律依据: 《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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