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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停缴或不缴员工的住屋公积金该如何维权

公司停缴或不缴员工的住屋公积金该如何维权

公司停缴或不缴员工的住屋公积金该如何维权

现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依然比较火爆,房屋买卖数量依然很大,很多楼盘前都能看到买房人的身影,而他们买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资、也可能是居住等,在买卖房屋过错中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发生纠纷的概率着实不小,最常见的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发生纠纷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原因不同解决方法自然也就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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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景气可否停缴员工住屋公积金?

公司这一行为是违法的。根据国务院《住屋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住屋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屋储金。”第20条第1款明确指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屋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据此,为员工缴存住屋公积金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当然,公司确有困难是可以缓缴住屋公积金的,但缓缴须经过法定程序。《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对缴存住屋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屋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缴存住屋公积金确有困难,也不能拒绝缴纳,只能降低比例或者缓缴,否则,根据《条例》第37条、第38条的规定,由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屋公积金的,由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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