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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什么权利?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什么权利?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的权利: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什么权利?

一、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返还寄存人。”

二、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该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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