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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程序应该合法 征收房屋被强拆

实施程序应该合法 征收房屋被强拆

行政机关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实施强拆应程序合法

征收房屋被强拆,实施程序应该合法

先补偿、后拆迁(执行)

房屋强拆程序的实施,除应当遵循“无补偿则无征收”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执行)”的原则,否则,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搬迁,行政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换言之,在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前,仍应保障权利人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占有权益,权利人未获得安置补偿前,不能实施强制拆除。之所以明确“先补偿、后拆迁(执行)”原则,根本目的在于保障被拆迁人在房屋被征收拆除后、获得安置补偿前的基本生活或生产经营条件。行政机关在强拆过程中没有遵循上述程序,其强拆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

具体来说,被征收房屋拆迁(执行)前,被拆迁人获得补偿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与被拆迁人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并签订补偿协议,行政机关开始按照补偿协议主动履行相关义务;二是在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或补偿行为。针对第一种情况,双方达成补偿协议后,被拆迁人主动将房屋交给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机关据此采取的拆除行为不属于强制拆除范畴,该拆除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是基于权利人认可安置补偿后的自愿处分行为。针对第二种情况,实践中存在补偿决定遗漏补偿事项、补偿不到位房屋被强拆的现象,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补偿之诉,诉请撤销补偿决定,并责令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

强制执行应当依法进行

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拆被征收房屋的权力。即使在被拆迁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拆迁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只有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情况下,才能进入强制执行环节,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在强拆过程中没有申请法院执行,而是直接自行拆除,抑或没有给被拆迁人留出复议或诉讼的期限,其强拆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

强拆方式方法应当合法合理适当

行政机关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执行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严格按照征收补偿工作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强拆,不能随意扩大执行范围,超范围拆除;不能规避征收程序,借拆违、危房名义实施强拆;不能实施野蛮强拆,损毁室内财产,侵害被拆迁人的人身财产权。行政机关在强拆过程中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其强拆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

审判观点选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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