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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抵债房谁才是买受人

买卖抵债房谁才是买受人

买卖抵债房谁才是买受人

现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依然比较火爆,房屋买卖数量依然很大,很多楼盘前都能看到买房人的身影,而他们买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资、也可能是居住等,在买卖房屋过错中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发生纠纷的概率着实不小,最常见的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发生纠纷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原因不同解决方法自然也就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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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抵债房谁才是买受人

房地产市场,开发商与相关债权人签订以房(物)抵债协议屡见不鲜。这些以物抵债协议常常约定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或者指定的任意第三人有权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从而达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债清偿的目的。当屋价上涨时,开发商拒绝履行以房抵债协议,第三人作为买受人可以要求开发商履行买卖合同义务。

1、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约定的以房抵债,是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清偿债务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以抵债物的物权变动为要件,属于诺成性合同。当事人之间应依诚实信用原则,按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以房抵债协议约定一方当事人可以本人或者指定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应认定系各方当事人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债务的履行方式,当事人作为债权人有权选择要求开发商继续支付工程款或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之债。该约定不属于担保法规定的流质条款,故应合法有效。

3、以房抵债协议约定在一定情况下附条件的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后,将工程款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应视为债务抵销,协议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可以转让其买卖合同之债买受人身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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