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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对比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对比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对比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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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民法通则


以上是《民法总则》中关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定,我们重点讲解一下对比民法通则,有哪些改变的地方。

1、取消“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VS”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2、取消了“乘人之危”的情形,剩下4种【实质原因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1)欺诈的行为

(2)胁迫的行为

(3)显失公平的行为

(4)重大误解的行为

3、撤销权的享有人:

(1)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的,仅仅受害人一方享有撤销权;

(2)重大误解的,双方都享有撤销权。

4、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的多元化: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5、来自对方的欺诈与来自第三人的欺诈:对方欺诈,可撤销;第三人欺诈,对方知情的,可撤销;否则,有效。

6、来自对方的胁迫与来自第三人的胁迫:均为可撤销。

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一旦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完成的某种违反民法的行为,都可以采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民法撤销就是一种有利的途径,让我们去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以上是小编整理的民法撤销中的一种:民法总则欺诈可撤销,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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