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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总则第143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规定

新民法总则第143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规定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施行,《民法总则》已废止失效。

新民法总则第143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规定

一、《民法典》第143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论及民事法律行为,我们就必须了解另一个概念,事实行为。全部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通过法定主义设定权利和义务,另外一部分就是由法律行为制度来完成。事实行为正是属于相对于法律行为而言的法定主义部分。将两种法律制度在此进行对比,对探究民事法律制度的设立是非常有必要的。

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它本质上是行为人设立法律关系意图的外在表示。

而事实行为则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因而法律对事实行为的构成要件的概括中也并不考虑不同行为人的具体意图内容。因此事实行为必然是某种客观行为,是某种业已实施的、客观外界造成影响或后果的行为。仅停留在内在意志阶段或意志表示阶段,而未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不构成事实行为。

2、法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效力。

有效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使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效力,而并非使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发生法律后果。而事实行为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因此,产生法定后果的法律事实和产生意定后果的法律事实两者间有着本质的区别:法律行为之所以发生法律效力是基于法律对表意人“意思自决”价值认许的结果。其他非法律行为所产生之法律关系是基于“法律本身”价值的考虑。

3、法律行为本质不在于事实的构成,而在于意思的表示。

而事实行为相反。这是由法律行为的主观性特征和权利义务效果的非法定性决定的。在法制史角度看,正如我们所知道的,早期交易只存在即时交付情况。而法律行为观念仅仅是在意思表示从事实行为中分离出来之时才逐渐形成。只有在商品经济较为发展的阶段才产生了交易活动中约定(诺成)行为与实际履行行为相分离的要求。也才形成了“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这一观点。

根据以上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只有满足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的,当事人实施的行为才会发生法律效力的。做出此项规定规定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秩序的需要。对于那些行为人缺乏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由于他人实施欺诈、压迫等而实施的行为,是可以请求进行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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