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法律顾问 >法律 >

劳动法三十七

劳动法三十七

劳动法三十七
劳动法三十七和三十八
您好,《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因用人单位违法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37条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也不需要有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pzn9p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