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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执行机关方式

拘役执行机关方式

拘役执行机关方式

实践中,无论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还是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讲,都是有一定的机关来负责执行相应的处罚的。那么对于拘役而言,我国法律规定的拘役的执行机关是谁?本站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拘役的执行机关是谁拘役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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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的执行方式

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的执行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拘役的期限。根据《刑法》第42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根据《刑法》第69条第1款的规定,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2)拘役的执行。根据《刑法》第43条的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这里所说的“就近执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置的拘留所执行,没有建立拘留所的,可放在公安机关的看守所执行。(3)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根据《刑法》第44条的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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