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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和拘役的执法机关

管制和拘役的执法机关

管制和拘役的执法机关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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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拘役和管制

管制是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但与拘役刑、有期徒刑不同的是,刑法对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不予以关押在一定场所内,而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因此,管制刑属于限制人身自由而非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其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对犯罪分子不予以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即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
第二,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即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担任领导职务、迁居等自由。
第三,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第四,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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