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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和拘役的执行机关

管制和拘役的执行机关

管制和拘役的执行机关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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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拘役执行机关是否一样




    管制拘役执行机关是不一样的,管制的执行机关是社区矫正机构。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从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拘役的规定可以看出其适用对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



    2、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拘役既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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