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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控制程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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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阶段工程质量控制程序

1、进入工程分部分项施工时,工程部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监理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等对一般环节施工的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对关键工序、重要质量控制点和隐蔽工程实行旁站监督,发现质量、安全问题或违章作业等及时发给安装单位整改通知书或必要时同时开具罚款通知单并备案,发现严重的质量、安全等问题时可下达停工令直至取消工程承包资格。


2、停工令下达以后,工程部应督促安装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对整改的全过程实行监督,整改完毕后安装单位应书面报告工程部要求验收、复工,工程部在验收合格后签发复工令,复工令须备案。


3、安装单位在完成每一项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及重要质量控制点(如管材、管件的检验;管沟、示踪线和覆土的检验;除锈、防腐的检验;吹扫、试压和气密性的检验等)。经自检合格后,填写《工序质量报验单》报工程部检验。安装单位必须在上述每项工作开始前24小时通知工程项目负责人,在自检合格后由项目负责人检验并现场签单认可,不得事后补签。凡因安装单位原因引起的质量不合格以及未经项目负责人检验而擅自掩蔽的工程一律作返工处理或剥离检验,不计工程量,并由安装单位负责赔偿责任。工程部接到报验单后应一周内予以复检,不合格则书面指示整改,合格则在报验单上签署合格意见。


4、工程部项目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重视对安装单位的施工作业准备状态的控制,经常性的检查人员、机具、作业环境和安全设施落实情况。


5、施工过程中工程部项目负责人应对所有的工程变更进行监控,安装单位提出的技术修改或设计状态的变更要求,应填写《工程变更单》报工程部,项目负责人根据变更申请,经与设计部门研究后,共同签批《工程变更单》,并附有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图(设计状态改变、修改)。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也应通过工程部下达到安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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