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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三条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三条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三条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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