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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担保法解释三十三条包括哪些内容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抵押权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控制、支配的权利。所谓控制权,表现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处分抵押物。所谓支配权,表现在抵押权人在抵押物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解释三十三条的回答可以参考以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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