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法律顾问 >法律 >

虚假病假控制与防范

虚假病假控制与防范

虚假病假控制与防范
防范虚假证据的对策与途径

一是弱化、限制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方面的职权,进一步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同时,这种调查取证主要是通过询问、委托鉴定等形式进行,而不是像现在一样,法官事必躬亲。


二是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虚假证据过错责任追究和制裁制度。1.坚持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即提供虚假证据的当事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对等的责任。在使用制裁措施方面,赋予法官更大的裁量权,简化使用制裁措施的程序。比如,罚款的数额应当结合案件争议标的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确定,而不宜笼统规定一个数额。此外,在有些情形中引入赔偿损失责任,责令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法庭在调查虚假证据方面的费用和无过错相对人因此在诉讼中增加的费用等。2.进一步明确虚假证据的责任主体。提交虚假证据的当事人固然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出具虚假证据或者导致证据虚假的责任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是采取切实措施,提高证人出庭率。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促使证人出庭作证,使对方当事人、法官有面对面的机会,对其证言进行询问和对质,是避免虚假证人证言的有效途径。


此外,针对导致虚假证据的市场主体和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问题等社会性成因,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制,通过积极的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和市场秩序,是减少、防止虚假证据的根本途径。


诚信作为公民的“第二个身份证”,是人生之本,制造伪证、妨碍司法判决的公平公正必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常见的民事诉讼证据做假问题,一般分为以上四类。在不做假的同时,我们还要学会防范虚假证据。如果您对其还有任何疑问,请随时咨询律师365网的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ko0kp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