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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天津市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天津市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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