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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条条款

劳动法第四十条条款

劳动法第四十条条款

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权利福利,劳动者伤残情况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受工伤劳动者依法应享有哪些工伤赔偿内容等劳动工伤问题都在劳动工伤法规中能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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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代通知金”仅在用人单位以上述三种理由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才能够适用,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个理由,或者虽然是上述三个理由,但已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是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可用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期的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如果属于违法解除合同行为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即支付赔偿金,劳动者要求支付“代通知金”无法律依据。 

国家为了保障失业人民的相关合法权益,也是为了保障他们失业后的相关生活保障提出的代通知金的政策,该政策很好的帮助了刚刚失业并要接着寻找工作的失业人群,关于代通知金是否可以按天支付的问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实际情况来实际分析,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公司都有相关规定,应注意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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