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法律 关注:1.5W次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标签: 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工伤法规 广州 工伤赔偿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gy9zd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