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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九十三条

劳动法第九十三条

劳动法第九十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权利福利,劳动者伤残情况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受工伤劳动者依法应享有哪些工伤赔偿内容等劳动工伤问题都在劳动工伤法规中能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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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行政诉讼法》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一款讲的是检察院提起再审的方式。主体:地方各级检察院。(不包括最高检,最高检的规定在第一款)适用情形:满足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提起方式:1.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2.提请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诉是上级检察院向它的同级法院提出,即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再由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提出意见。简称:“上级抗诉,同级提出。”注意:提起再审,检察院不能向统计法院提出抗诉,只能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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