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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的赔偿金吗

拖欠工资的赔偿金吗

拖欠工资的赔偿金吗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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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的赔偿金

你的几个问题,我都一直在关注着,看到你在被那个欠薪案件困惑,真的非常同情。
我来告诉你,你在仲裁或起诉中,一直要求按照拖欠工资总额加付25%赔偿金的请求并没有错,你不必再后悔了。
不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是如此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但是,这一法规的性质是劳动行政法规,是劳动行政监察部门对其的行政处罚规定,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不信,你可以注意一下《条例》的第九条至十一条。
而你过去主张的支付25%经济补偿金,其法律依据是劳部发[1994]481号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这一规定即是通常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适用的法律依据。
所以,这两条规定,虽然后者没有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目前没有修改法律的形势下也只能如此了。你过去主张的内容,并没有错,你既不必增加,也不该增加。请不要再后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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