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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六十六条

劳动法六十六条

劳动法六十六条
刑诉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百六十条 :【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是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载体。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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