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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三十六条和四十一条

劳动法三十六条和四十一条

劳动法三十六条和四十一条

对于每一位的劳动者而言,凭借自己的劳动成果获得报酬是一件开心的事。而每每员工去公司面试,最关心的一个核心就是公司对于员工的工资水平和员工福利待遇。现在的福利待遇指企业为了保留和激励员工,福利是非现金形式的报酬,而津贴是以现金形式固定发放的。工资的及时发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最为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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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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