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法律顾问 >法律 >

物权法第六十六条

物权法第六十六条

物权法第六十六条
取保候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是(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ee4jk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