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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生效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当事人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法律认可的资格和能力;


第二,意思表示真实;


第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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