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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劳动仲裁程序问题处理

法院对劳动仲裁程序问题处理

法院对劳动仲裁程序问题处理
劳动仲裁不服的处理

在劳动仲裁案件中,员工和用人单位均可在起诉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作出最后裁决的,劳动者可以起诉,但是用人单位无权起诉,只能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仲裁,并可以自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日起30日内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起诉到法院时,法院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况:

(一)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的;

(二)超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管辖权范围的;

(三)不遵守仲裁裁决的法定流程的;

(四)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伪造证据的;

(五)另一方隐瞒了足以影响公平裁决的证据;

(六)仲裁员在裁决中没有做到客观和公平公正的。

人民法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裁决。

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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