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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员工工伤假工资

浙江省台州市员工工伤假工资

浙江省台州市员工工伤假工资
浙江省台州市员工工伤假工资
第一、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浙江省台州市员工工伤假工资标准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 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 低工资标准的 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 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医疗期满后 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 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 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 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 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屋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 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 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 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 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 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二、短期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 )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 (职位 ) 相对应的工 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协议 ) 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 (工 资集体协议 ) 标准确定。 (二 )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 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 (职位 ) 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 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病假工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2015新劳动法职工病假工资规定 病假,是指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伤,企业批准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的期间。不少 企业错误地认为,劳动者生病没有为企业提供劳动,因此企业就可以不必支付任何报酬。其 实,劳动者在治疗期间,不仅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且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 动者支付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 的计算系数。 1. 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 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 (职位 ) 相对应的 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协议 ) 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 按集体合同 (工 资集体协议 ) 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 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 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 (职位 ) 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 70%确定。 此外, 按以 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 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 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 假工资:①连续工龄不满 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60%计发 ; ②连续工龄满 2年不满 4年的,按 本人工资 70%计发 ; ③连续工龄满 4年不满 6年的, 按本人工资的 80%计发 ; ④连续工龄满 6年 不满 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90%计发 ; ⑤连续工龄满 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 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 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①连续 工龄不满 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40%计发 ; ②连续工龄满 1年不满 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50%计发 ; ③连续工龄满 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 60%计发。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 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 病假工资 =(计 算基数 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病假工资的保底和封顶标准 关于病假待遇,有两点需要注意,也即病假工资的保底标准和封顶标准。 1. 病假工资的保底标准——强制性标准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 通知》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 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每月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 40%的, 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 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企业月平均工资的 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应补足到 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 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屋公积金。 2. 病假工资的封顶标准——非强制性标准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 知 (沪劳保发 [1995]83号 ) 第五条之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 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病假工资待遇与因工负伤的停工留薪待遇不同 1. 支付的待遇不同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 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 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前 原福利待遇,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 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 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而按照法定标准计算出的病假工资标准,一般会低于原 工资福利待遇。 2. 支付的期间不同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个 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 也就是说,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 24个月。而员工的病假一般来说要根据病情,由医生开具 病假单,并由用人单位批准,时间上可长可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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