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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引发的劳动争议

社会保险引发的劳动争议

社会保险引发的劳动争议
社会保险争议是指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六条 同一案件中作出的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不属于仲裁终局裁决案件。


第七条 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仲裁终局裁决案件。


第八条 依据本规则认定属于仲裁终局裁决案件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案件终局裁决认定规则对多数劳动纠纷出现的情况都作出了规定,如果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可以上诉,但是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可以上诉,除非用人单位可以证明出现了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否则无法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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