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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正确确认

关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正确确认

关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正确确认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认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二)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三)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四)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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