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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租赁人优先购买

合同法租赁人优先购买

合同法租赁人优先购买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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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是否可以放弃优先购买权

买卖不破租赁中承租人可以放弃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买卖不破租赁并非强制性规范,因为该条款表达的意思是,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当所有权发生变动时,承租人不优先购买的,应当限期离开”,则该约定有效,且并没有与“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相悖。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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